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Shunde Architecture And Decorate Institute,缩写SADI。
第二条 本会是顺德区装饰企业自愿结合的行业性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顺德区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组织的行业协会。它同时也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建筑装饰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单位为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和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乐路266号万邦商业广场2座2615号之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规定,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单位,做好行业的自身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提高装饰行业队伍的素质及管理水平,加强行业间的协作和技术交流,促进装饰行业协调地向高水平发展。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基本方针政策。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组织会员研究装饰行业的管理及技术进步,提高质量及经济效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要求的调查研究,做好主管部门的参谋;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及技术经济情报,编辑出版会刊等学术、技术资料,经常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检查及评比活动,做好互通情报和互相沟通工作;
(四)组织学术讨论、讲座、科技研究、技术咨询、研讨会、展览会、会员内部培训等项活动,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推动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五)向政府反映行业的要求和意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六)开展行业的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我区装饰行业的知名度,促进行业的发展;
(七)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并监督实施,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八)团结会员单位,倡导遵纪守法,提倡职业道德,重质量、讲信誉,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引导企业走向良性竞争的轨道。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加强本区装饰行业的管理和推介,开展会员服务,增进会员间的协调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单位为广东省内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经过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在顺德从事装饰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十条 要求加入本会者,要填写入会申请书,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单位盖章后送本会秘书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服务;
(2)在协会内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有自愿退出协会的权力;
(3)参加协会章程的讨论、审查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学识交流、技术咨询、装饰材料信息的资料或刊物;
(6)反映情况,提出有损企业或行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委托的任务;
(2)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关心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5)如实反映企业动态和工作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二)监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副监事长、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团体宣告作废。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团体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事职权。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经理事会决定可增派列席代表及其它特邀代表。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2)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3)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4)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审议行业的法规和其它管理条例;
(7)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8)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10)决定终止事宜;
(11)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团体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团体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团体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可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确认。秘书长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兼职的业务、经济、技术的专家作顾问。可按专业组织专业小组,从事有关专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三名,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个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3人)。
(1)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协会负责人,组成协会的常设议事决策小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对协会的工作决策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聘任制)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会员单位缴纳会费、赞助,协会举办各种服务性活动的收入。主要渠道有: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费;
(3)接受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4)若有重大活动,实行专项筹集专款专用。例如多人外出参观、考察等,则根据实际活动经费数额,由参与单位共同负担;
(5)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协会活动和秘书处的日常办公。主要支出有:
(1)业务活动费:包括协会日常办公、学术活动、调查研究、宣传展览、培训进修、参观考察等;
(2)会议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等;
(3)资料费:包括技术情报资料印刷费、资料订购费等;
(4)奖励基金;
(5)协会必要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输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由秘书处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监督实施。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建立专户,开设专帐,安排兼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并建立财务审批制度,5万元以下开支由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经顺德大良府又居委党委批准,已于2018年3月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顺德大良府又居委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顺德大良府又居委党委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实行有奖有罚的制度。
奖励分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建议技术资质晋级等三种。
处理分通报批评、建筑行政处分和技术资质降级等三种。奖罚处理的决定,由理事会研究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获奖励:
(1)热心协会工作,为协会的发展和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指标先进的单位;
(3)创造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4)在装饰专业的学术理论与生产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与创新者;
(5)遵纪守法,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
(2)严重违反行规行约和无视职业道德者;
(3)工程产品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者;
(4)搞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七届会员大会二次会议讨论并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二○年九月十日版章程同时失效。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饰协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